萍乡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1 11:28萍统字〔2018〕51号
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江西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切实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现就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负责,如实记录
各县(区)统计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和本局各科室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各级统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据《办法》规定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形,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认真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属于其他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同样予以如实记录。到上级统计机构“跑数要数”的,属于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是记录台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据可查。
二、定期梳理,按时报告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按季度汇总整理形成本局、本科室《记录台账》,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各县(区)统计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法治工作负责人和填写人员分别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局各科室负责人和填写人员分别在《汇总表》签字并加盖本科室印章。各县(区)统计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和本局各科室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3日前将上一季度签字盖章后的《汇总表》以及《记录台账》电子版报送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汇总表》复印件与《记录台账》永久保存。
根据省统计局有关工作规定,本局各科室还需做好赴省统计局商谈工作情况记录和报告工作(详见附件3),报送时间和方式同上。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增强规矩和纪律意识,严格区分干预统计工作与一般商谈联系工作的界限,准确记录和报告,尤其是不得借“汇报”“请示”“商谈工作”等之名行“违规干预”之实。一旦有此情况发生,接待人员应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和劝告,如对方坚持进行,应如实按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行为记录台账。
三、及时处理,严肃查处
市局将根据各科室报送的《汇总表》和《记录台账》进行汇总分析,对发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县(区)党委、政府,必要时移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县(区)统计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发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3日前将上个季度的本单位《汇总表》复印件和《记录台账》复印件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各县(区)统计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要加强本县(区)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台账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填写本县(区)《汇总表》,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执行本《办法》和本通知情况以及本县(区)《汇总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统计局报告。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王高燕 联系电话:6852516
邮 箱:2316431321@qq.com
附件:1.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
2.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汇总表
3.赴省统计局商谈工作情况记录表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
记 录 台 账
20 年度 季度
记录单位:
(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到上级统计机构“跑数要数”;
(七)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
记录单位: 记录科室:
序号 |
干预人 |
干预人单位、职务 |
干预内容 |
干预时间 |
干预形式 |
记录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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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干预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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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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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来函 |
来文来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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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信息 |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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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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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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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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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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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记录单位为市统计局、各县(区)统计局或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记录机构为记录单位的科、室、股。
2.“干预内容”一栏应当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包括干预的具体统计指标及其期别,干预的统计违法案件名称和涉案单位、人员,干预的具体语言或者文字表述等。对于利用手机短信、QQ、微博、微信、Email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统计数据和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
3.“干预时间”一栏应当具体到*月*日*时,其中,通过来文来函形式干预的可以填写*月*日。
4.“口头干预”一栏中在场人员应当签字。
5.“通讯信息”各栏应当填写干预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来电号码、QQ 、微信号码、Email地址。
6.干预统计工作的相关函文、信件原件,手机短信、QQ和微信聊天界面截屏打印件,以及Email邮件打印应当附在表格后面,是本台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件2
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汇总表
20 年度 季度
填报单位(公章):
干预人员 |
干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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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人数 |
形式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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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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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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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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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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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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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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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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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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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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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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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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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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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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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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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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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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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使、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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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扰、限制阻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非法干预统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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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使、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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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妨碍、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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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到上级统计机构“跑数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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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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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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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分管统计法治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3
赴省统计局商谈工作情况记录表
处(室): (盖章)
序 号 |
时 间 (年、月、日) |
人 员 |
事 由 |
接待单位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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