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统计局2020年“双随机”监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01 10:31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实施清单编码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率 | 是否市场监管领域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备注 |
128 |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的行政检查 | 113603000145635177336340003060001 |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 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 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 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 人有权拒绝检查。 |
市统计局 |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1.检查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的真实性。重点检查 指标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销售面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 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批发和零售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额 。2.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 计调查制度,依法独立提供统计资料,以及依 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情况。3.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1次/年 | 否 |